某省财政局原局长李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李某利用担任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职务便利,在某省重点市政工程招标过程中,收受供应商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20万元。通过指示下属伪造资质文件、篡改评审评分标准等方式,帮助王某公司以虚假材料中标,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300万元。案发后,巡视巡察组接到多起举报线索,经专项审计发现李某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其本人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李某在侦查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庭审中承认犯罪事实,供述其通过亲属账户转移部分赃款用于境外投资。该案件导致政府采购程序严重失真,多家关联企业因违规操作被追责,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提起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依法开展财产处置程序。
判决结果
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暴露出政府采购领域监管缺失问题,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