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石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石某在担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证据、篡改案卷材料等方式,故意包庇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李某,使其逃避刑事责任。其先后三次收受李某所送现金共计4.8万元,用于个人子女教育支出及日常消费。2023年5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司法执法领域异常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经审计确认石某非法所得来源不明,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导致李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未被追责,造成国家土地损失约200万元,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石某在审理涉某房地产公司案件时,通过干预案件办理程序,帮助该公司规避法律制裁。其犯罪手段隐蔽,以虚假诉讼形式掩盖事实,导致法院错误作出无罪判决。案件查办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司法审计部门开展专项核查,最终锁定其违法所得。石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通过亲属退缴全部赃款,但未主动交代部分违纪行为。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监察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确认石某徇私枉法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石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人员必须坚守法治底线,强化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损害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