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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李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李某在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科任职,利用审核企业贷款资质的职务便利,接受某企业负责人王某贿赂共计3万元。李某明知该企业存在伪造财务报表、虚构项目等违规行为,仍通过篡改审查报告、降低审核标准等方式帮助其获取银行贷款授信额度5000万元。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核查某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异常问题时,发现李某与王某的异常资金往来线索,经审计确认其违法所得来源不明。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了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非法所得的细节。该行为直接导致某市商业银行形成重大不良资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800万元,严重破坏金融信贷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至监委立案调查,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链闭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李某涉嫌徇私枉法行为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李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金融监管领域权力寻租危害,警示监管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维护信贷市场公平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