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企改制中何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何某在担任某县国资委改制专项工作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国企破产清算过程中伪造债务凭证,故意隐瞒企业资产处置详情。其通过篡改财务报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非法转移国有资产共计32万元。案发后经某县纪委监委调查发现,何某在审理某国企合同纠纷案时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所送高档烟酒价值1.8万元,故意歪曲法律事实作出有利于王某的裁判。2023年1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何某违规行为,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直接导致某国企损失国有资产32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某县检察院于2023年3月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何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7月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国企改制公正性,防止司法权异化为谋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