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期间金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金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包庇该省某国有企业原董事长李某的贪污行为。李某在改制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共计150万元,金某通过篡改审计报告、销毁关键证据等方式帮助其掩盖犯罪事实。期间金某收受李某贿赂共计120万元,部分款项用于境外投资,其余存入个人控制的账户。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经审计部门核查发现金某存在重大违纪违法线索。金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引发多起关联腐败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线索启动初查,经某省监察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金某包庇犯罪性质、涉案金额、退赃情况及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枉法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期公职人员应恪守法律底线,杜绝利用职权包庇犯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