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产业集团原副总经理于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于某利用担任某省教育产业集团副总经理职务便利,在校舍工程验收环节收受承包商王某财物共计1.2万元。其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隐匿质量检测数据等方式,帮助王某违规通过审查,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投入使用。案发后巡视巡察发现该集团财务异常,经审计发现于某个人账户存在不明来源资金3.8万元。于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直接造成某中学教学楼结构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关切。涉案工程因质量问题被责令全面排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于某作为厅级国企人员,本应维护教育基建安全,却因私利故意销毁关键证据,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教育基建领域公正秩序,防止权力滥用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