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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姜某徇私枉法伪造证据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姜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投资集团董事长职务便利,在校园基建项目招投标中收受企业贿赂共计280万元。为帮助关联企业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其指使下属伪造工程监理报告、销毁财务凭证,并通过篡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方式干扰公平竞争。案发后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任职期间国有资产流失异常,经线索核查发现姜某通过伪造证据手段掩盖受贿事实。姜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未退清剩余款项,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导致某市三所重点学校基建项目损失超300万元,严重破坏教育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十年。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其伪造证据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伪造证据干扰司法公正的严重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教育领域公平正义。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