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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林某伪造证据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某市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林某在负责某化工企业环保执法检查时,接受企业贿赂共计280万元。通过伪造检测数据、隐匿排污证据、指示下属销毁样品等方式,帮助该企业逃避环保处罚。其利用职务便利篡改执法记录,干扰案件调查,导致企业持续违法排污,造成周边水域严重污染。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异常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查封其非法所得并扣押相关证据。林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赃200万元,但对部分证据真实性始终拒不承认。该案导致生态环境局年度执法效能评估降级,直接经济损失超500万元,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巡视组移送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获取关键电子数据,最终认定林某伪造证据罪名成立。

判决结果

林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环保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执法公正,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对生态安全造成 systemic 风险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