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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处级干部冯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冯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国企改制资产评估的便利,接受某改制企业负责人请托,通过篡改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资产价值等方式,帮助该企业非法获取改制补偿款。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为其亲属购置房产,其余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账户。2022年5月,群众举报冯某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其涉嫌徇私枉法罪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冯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退赃,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认罪认罚,导致某市国有资产流失达32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冯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冯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国企改制公平性,防止司法权力异化为利益工具。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