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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处级干部肖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肖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便利,在校舍改建项目审批中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 bribes。其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篡改招标文件等方式,帮助该公司违规获取项目资格,导致公共资金损失达18万元。案发后,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办该建筑公司偷逃税款案件时发现肖某存在包庇行为,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肖某除收受财物外,还通过虚构工程量、隐瞒质量问题等手段,为该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肖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但其行为已造成教育专项资金严重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肖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核实证据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违法所得1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枉法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司法活动谋取私利的行为。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