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教育局基层人员黄某徇私枉法使无罪者受追诉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黄某在担任某县教育局基层监管员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财物,通过伪造学生违纪证据、篡改考勤记录等方式,故意使三名无违纪行为的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并被错误纳入教育惩戒名单。其犯罪手段包括虚构学生违规事实、篡改档案材料、干扰调查程序等,涉案金额达2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奢侈品。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教育系统违规收费问题时发现黄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查明其犯罪事实后,黄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并认罪悔罪,但因造成三名学生学业中断、家庭受损等严重后果,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某市纪委监委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重新起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黄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教育工作者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权力滥用损害司法公正与学生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