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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局原局长于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于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负责政府采购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篡改招标评标记录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违规中标。其在调查某政府采购项目时,指示下属销毁关键证据,隐瞒企业虚报价格事实,导致3000万元财政资金流失。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启动调查,于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28万元并认罪悔罪。该行为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秩序,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引发多起供应商纠纷及行政诉讼。于某作为省部级国企负责人,其违法操作形成系统性腐败链条,影响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院综合案情维持原判,认定其构成徇私枉法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维护政府采购程序公正性对国有资产安全至关重要。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