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专项资金挪用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曾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长期间,利用负责改制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报改制费用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国企改制专项资金共计28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160万元借给亲友经营餐馆,涉案资金均未用于法定的职工安置及资产处置。2022年6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曾某存在资金异常流动线索,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审计确认其挪用行为后,曾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认罪认罚,但剩余130万元无法追回。该行为直接导致某市两家国企改制进程受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200万元,职工安置方案被迫延期执行。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挪用公款罪,曾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曾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应严守资金管理底线,防止特定款物被违规挪用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