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中李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李某在担任某市国企改制办公室科员期间,负责监督某省属国有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擅自离岗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企业未按规定披露价值300万元的无形资产。李某通过伪造清查报告方式掩盖事实,纵容关联企业以虚假评估结果完成资产处置,涉案资金被转移至个人控制账户。2023年1月,某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李某在改制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职行为,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李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未如实交代全部违法事实。该企业因改制程序违法被责令重新评估,直接经济损失达480万元,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2023年2月立案侦查,4月移送审查起诉,6月由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李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监管失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