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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谭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谭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科员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项目验收材料的方式,将单位保管的50万元环保治理专项拨款转入个人控制的担保公司账户,用于为亲属提供质押担保。谭某在明知资金性质的情况下,伪造财务凭证并篡改资金流向记录,将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4月,某省审计厅在环保资金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专项资金异常流动,经初步核查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谭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35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直接导致某环保工程项目停工三个月,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约120万元,且影响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二年。谭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谭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3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基层环保部门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违规担保的严重性,警示必须强化资金监管与权力制约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