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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主任汪某玩忽职守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汪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负责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审核工作。其在审批某省属国企并购项目时,因长期请假未参与决策,导致审批流程形同虚设。汪某利用职务便利,默许关联企业以虚高估值方式套取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2021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专项核查,发现汪某在任职期间多次因公事私离,且未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履行监督职责。经审计确认,涉案资金通过汪某亲属控制的贸易公司转移,部分用于境外投资。汪某虽在案发后退缴赃款80万元,但始终拒绝承认主要责任,导致原审判决存在程序瑕疵,最终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初核、监察委立案调查、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公开开庭。

判决结果

汪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利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的部分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主体认定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恪尽职守,防止因擅离职守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