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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改制期间梁某贪污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间,梁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企业管理层及合作方贿赂,通过虚增改制补偿费用、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将5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 illicitly 据为己有。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购房及高消费开支,其中部分赃款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1年12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国企巡视中发现其异常财产状况,经审计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处梁某三年有期徒刑,后因新证据出现启动再审程序。梁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剩余8万元。案件造成国企改制资产流失达3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改制政策红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行为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