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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基层组织人员汪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汪某利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办科员职务便利,在负责集体土地出让工作中,通过伪造征地补偿协议、虚增土地面积的方式,侵吞集体土地补偿款共计180万元。其将部分赃款用于个人购房及投资理财产品,剩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4年3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征收账目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汪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集体土地出让程序严重失真,造成国家土地资产损失达260万元,破坏当地土地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移送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汪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土地管理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防止利用改制契机侵吞公共财产。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