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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基层人员曾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曾某利用担任某县教育局财务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学校基建项目支出的方式,伙同其他工作人员将国有教育经费5万元至20万元非法侵吞。其采取伪造财务凭证、虚报工程款项等手段,将本应用于教学设备采购的资金以'办公经费'名义私分。2022年该县教育系统专项审计发现资金缺口后,曾某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但未说明全部来源,配合调查期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多所中小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15万元,严重损害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案发后经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发现曾某与3名同事共同参与私分国有资产,涉案金额达18万元,赃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部分以现金形式分发给亲属。

审理过程

某县监察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审计部门核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曾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集体贪腐行为对教育公平的破坏

分类:贪污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