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下属事业单位崔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间,崔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项目支出的方式,将单位拨付的环保专项资金共计4.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某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崔某却以'绩效奖励'名义私分给中心5名处级干部。案发后,崔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但其行为导致某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延期半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2023年1月,群众通过政务平台举报该单位财务异常情况,引发纪委监委专项核查。经调取近三年财务凭证,发现崔某等人通过伪造验收报告、虚增服务费用等手段,累计私分国有资产达12.3万元。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崔某在初审阶段认罪认罚,但二审期间被认定存在隐瞒部分犯罪事实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审理,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及被告人供述。
判决结果
崔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生态环保领域事业单位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环境治理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