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保局下属国有企业原科员冯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冯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保局下属国有污水处理企业财务科科员时,利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伙同该企业其他3名员工通过伪造验收单据、虚增工程款的方式,侵吞国有专项资金共计2.3万元。赃款被用于集体聚餐、发放福利及个人消费支出。2022年1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企业账目异常,经核查确认冯某等人存在违规行为。冯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造成国有财产直接损失2.3万元,同时引发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环保项目进度滞后。案发后,涉案企业已对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全面整改。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冯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庭审程序合法合规。
判决结果
冯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死刑的若干意见》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强化对基层职务犯罪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