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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科级干部陆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陆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期间,利用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与科室其他3名同事共谋,通过虚增供应商资质、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违规将4笔共计2.3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业务招待费'名义私分。赃款被用于支付个人聚餐及科室集体福利。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资金流向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和财务凭证,锁定陆某等人违规操作线索。陆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了私分资金的具体分配方式。该行为导致某市财政局年度国有资产流失达5.6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定陆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陆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10月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政府采购领域基层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侵蚀公共财产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