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丁某贪污案(再审)

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丁某贪污案(再审)

案件事实

丁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中收受房地产企业贿赂。其通过违规干预土地招拍挂程序,为相关企业获取优质地块提供便利,先后6次收受现金及贵重礼品,总金额达12.5万元。赃款被丁某用于个人挥霍及家庭日常开支,部分存入境外账户。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其异常财富情况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丁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某市多个地块出让价格低于市场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超800万元,破坏土地市场公平秩序。

审理过程

原案一审以贪污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年,二审维持原判。2023年巡视巡察发现新证据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确认丁某主观故意及赃款去向,最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法院再审认为丁某构成贪污罪,鉴于其主动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凸显土地出让领域权力监督的重要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将公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

分类:贪污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