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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处级干部何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何某利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先后在三项市政工程采购中套取财政资金共计320万元。该资金以'绩效奖励'名义私分给其分管的12名科级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其中何某个人分得6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市工程招标腐败问题时,发现何某及其关联人员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查证,何某通过操控采购流程、伪造财务凭证等手段,长期将公共资金转化为个人及小团体利益,导致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案发后,何某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退还剩余40万元。该行为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达300万元,致使多个市政项目因资金挪用出现建设滞后,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未退缴的40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利用政府采购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的严重性,警示必须完善财政监管机制,强化权力制约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