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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何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何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局长职务时,利用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及审批信贷项目之便,通过伪造金融机构财务报表、虚增项目资金需求等方式,侵吞国有资本5.2万元。其犯罪手段主要为:虚构某省属国企融资需求,以监管审核为名违规审批贷款,后通过操纵资金流向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账户。案发后,经群众举报,某省纪委监委启动调查程序,发现何某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赃款。何某在初审阶段拒不交代,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该行为导致某省属国企因违规融资产生不良债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初核后,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调取近三年监管档案并查封何某名下房产,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省检察院以贪污罪向某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其退缴的5.2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金融监管领域职务犯罪对国有资本安全的威胁,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权力寻租风险。

分类:贪污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