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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科级干部程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程某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在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担任科级干部,负责审核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其利用职务便利,与供应商串通通过虚增合同金额、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将本应归入政府采购专户的5万元至20万元国有资产以'业务费'名义私分。经查证,程某通过个人账户分多次将赃款转移至亲属账户,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奢侈品。2022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财政资金异常流向,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国家财政资金严重流失,破坏政府采购公平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15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发现关键证据后启动再审程序,经审理确认程某私分国有资产事实,依法提起公诉并完成审判。

判决结果

程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采购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权力寻租侵蚀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