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保局基层干部田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田某利用担任某县生态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务便利,在组织实施环保专项补贴项目时,通过伪造验收材料、虚增补贴面积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其与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共谋,将本应用于污染治理的50万元国有资产以绩效奖金名义私分。案发后,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该单位长期存在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22年4月,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田某等人通过虚假账目隐匿赃款,涉案资金流向多个私人账户用于日常开销。田某在案件审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资金被挪用,造成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严重滞后,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初审,因发现原审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县监委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田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涉案人员分别获刑二年至四年不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防止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侵蚀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