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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司法执法系统原厅级干部梁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分管执行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案件执行回款凭证、虚增执行费用等方式,侵吞法院专项经费共计人民币320万元。其犯罪手段包括篡改财务报表、伪造司法文书、指使下属违规操作等,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及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审计中发现其财产异常后立案调查,经监察委依法审查,案件移送到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梁某在一审中拒不认罪,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并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该行为导致国家司法专项资金严重流失,破坏司法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梁某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拒不退赃,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权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

分类:贪污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