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王某在担任某市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资产清算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资产价值等方式,侵吞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共计320万元。其将赃款转移至境外账户,并以虚假投资名义掩盖非法所得。2021年巡视巡察发现其所在单位改制过程中存在资产处置异常,经纪委初核后移交司法机关。王某在初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差,仅退还赃款80万元,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补充退缴涉案赃款及孳息共计200万元。该行为导致企业改制损失重大,职工安置方案被迫调整,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王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其退缴赃款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以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件意义
案件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改革契机侵吞国有资产,维护企业改革公正性与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