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原处长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王某原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利用负责市政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施工企业赠送的购物卡、高档礼品等财物,累计价值人民币3.8万元。王某将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未按规定上交组织,同时通过虚增工程预算的方式套取公共资金人民币1.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22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王某任职期间工程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交司法机关。王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并退缴赃款2.5万元,但对剩余部分拒不认罪。案件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最终确认王某贪污行为构成犯罪。王某的贪污行为导致某市政工程出现质量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约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审计局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因新证据出现启动再审程序,最终认定王某贪污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应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将公权力用于个人私利,再审程序彰显司法纠错机制对职务犯罪审判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