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科员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刘某在某市行政审批局担任科员,负责企业开办许可审批工作。利用职务便利,其多次收受辖区内企业主赠送的购物卡、高档烟酒等财物,累计价值4.8万元。上述财物均被刘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未按规定上交单位财务。2021年10月,市纪委监委在查处某企业违规经营案时发现刘某涉嫌违纪线索,经初步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行政审批程序公正性受损,部分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审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有罪判决,刘某因未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引发上诉。2023年3月,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证据查明关键事实,最终于2023年6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刘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对受礼不交公等隐形腐败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