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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处长卢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卢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下属违规操作土地补偿标准,通过虚增青苗补偿费、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侵吞国有土地出让金共计280万元。该资金被私分给局内职工及关联人员,用于发放福利和违规投资。2023年10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任职期间土地收支账目异常,随即移交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卢某在案件调查中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承认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事实。案件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破坏土地管理秩序,引发群众对基层土地审批制度的质疑。

审理过程

2023年11月,县监察委员会对卢某立案调查;2024年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私分的国有资产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基层土地审批领域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国有财产管理职责,杜绝以权谋私行为。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