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府采购中心职员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高某在担任某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验收单据、虚增物资价格等方式,侵吞某县教育局委托采购的办公设备专项经费。其先后在三批次采购中,以虚报合同金额、隐瞒货物实际交付情况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共计286万元,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用于购置奢侈品。2023年11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县政府采购异常数据,随即启动调查程序,最终锁定高某的犯罪事实。高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150万元,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其侵吞资金造成国家财政损失达136万元,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秩序。
审理过程
某县监察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审计部门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侵吞的剩余赃款13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政府采购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防止权力寻租,彰显巡视巡察制度在遏制基层腐败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