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资委原副主任陈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某市国企改制期间,陈某利用其担任市国资委副主任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方式,非法侵吞国有资本收益3.2万元。同年9月,其又伪造财务凭证,套取改制专项补助资金1.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21年4月,市纪委监委在开展国企改革专项审计时发现陈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立案调查确认其贪污事实。陈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违纪违法所得,但未退还全部赃款。该案导致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流失4.7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工作秩序。陈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涉案金额共计4.7万元,全部赃款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审理过程
2021年4月市监委立案调查,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1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认定陈某构成贪污罪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陈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强化改制过程监督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