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然资源局科员徐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徐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土地补偿标准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征地补偿文件、虚增被征土地面积的方式,侵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的征地补偿款共计320万元。其采用私刻印章、篡改审批流程等手段,将款项转入个人控制的他人账户进行非法支配。2023年3月,该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补偿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部分资金去向作出虚假说明。该行为导致国家土地征收补偿资金严重流失,造成财政损失320万元,破坏当地土地管理秩序,引发群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赔剩余赃款,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基层土地管理部门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防范权力寻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