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财政局采购科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宋某利用担任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虚增采购价格等方式,先后在3个市政工程物资采购项目中非法占有财政资金。其中在某县市政道路改造项目中,以虚假合同手段套取财政拨款12万元;在公共设施采购项目中,通过指定关联企业获取差价利润6万元;在办公用品集中采购中,利用审批权限截留保证金3万元。涉案资金共计21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1月,该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经初核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宋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拒不退缴全部赃款。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通过调取采购档案、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其利用监管漏洞实施监守自盗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达25万元,且导致多个采购项目出现质量问题。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立案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宋某贪污罪。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2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政府采购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防止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维护财政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