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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副主任余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余某利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便利,在组织实施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泄露评标信息、操纵评分权重等方式,帮助3家投标企业中标。其以虚构项目咨询费名义,先后收受企业贿赂共计3.8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2年在纪委监委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中心多个项目资金流向异常,遂对余某立案调查。经查明,余某在招投标环节违规干预评标程序,造成某市政工程因低价中标导致施工质量不达标,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案发后余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了隐瞒赃款去向的细节,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在调取新证据时发现余某受贿线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法院经审理确认其贪污事实,于2023年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以贪污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职务廉洁性,再审程序有效纠正冤错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