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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李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李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招标科普通工作人员时,利用负责招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投标企业资质证明、篡改保证金托管记录等方式,侵吞3个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共计15万元。李某将赃款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2023年3月,群众通过实名举报反映其所在单位存在违规操作问题,某市纪委监委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发现李某在2021年某市政道路工程招标中,通过虚增投标企业注册资本等手段帮助特定企业中标,导致公共资金损失达20万元。李某在初核阶段即承认犯罪事实,但未主动交代侵吞保证金的全部过程。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依程序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李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招投标管理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防止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