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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科员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宋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执法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案件执行款发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支出项目等方式,侵吞辖区基层司法所拨付的专项经费共计12.8万元。其将款项存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核查一起司法腐败线索时发现宋某异常资金流动,经立案调查确认其贪污事实。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基层司法所工作经费严重短缺,影响社区矫正等公共职能正常运转,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及司法公信力受损。

审理过程

该案经纪委监委初核、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因原审程序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侵吞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共财产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