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金融监管部门原局长于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某市金融监管部门原局长于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于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部门局长职务时,利用审批金融信贷项目之便,伙同下属伪造企业资质材料,通过违规发放贷款方式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其通过虚构贷款项目、虚增贷款额度等手段,累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280万元。案发后,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多项贷款项目存在资金流向异常,经调查核实于某等人通过设立空壳公司、伪造合同等方式侵吞公款。于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积极配合调查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严重破坏金融信贷秩序,导致多家贷款企业破产,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超3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于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以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维护金融领域廉洁秩序

分类:贪污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