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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潘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期间,利用审批公路工程项目的职权便利,与承包商王某共谋虚报工程造价。通过伪造施工日志、虚增工程量等方式,骗取财政拨款共计280万元。赃款部分用于个人海外置业,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进行洗钱。2022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发现潘某在2016年曾因类似行为被初核但未立案。潘某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个重点项目资金流失,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廉洁生态。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线索启动初查,经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退缴的15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130万元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虚报冒领等职务犯罪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资金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