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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处长曾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曾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期间,利用主管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纳税申报材料、虚增亏损额度等方式,先后骗取国家税收减免补贴共计286万元。其犯罪手段包括:与多家企业勾结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篡改企业纳税数据;在审核过程中故意降低核查标准,为关联企业违规获得税收优惠提供便利;将非法所得通过亲属账户分拆转移至境外。2022年5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税务系统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送市监委调查。曾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80万元,但在审理过程中仍隐瞒部分资金流向。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达286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因证据链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因关键证据缺失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退缴的8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206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系统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手段隐蔽性强,凸显职务犯罪对公共财产的严重侵害。

分类:贪污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