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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副主任姚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姚某利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便利,在国企改制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项目造价等方式,侵吞国有资金共计12万元。其以亲属名义设立空壳公司,将非法所得转化为股权投资,并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规避监管审查。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调查该中心下属企业资产处置问题时,发现姚某在改制期间存在资金异常流动线索,遂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审计查明,姚某通过隐匿招投标收入、虚开发票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案金额达12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7万元购置房产并转移至海外账户。案发后姚某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交代全部资金去向。该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退缴的8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4万元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招投标领域改制期间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利益输送行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侵蚀。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