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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某医院原院长卢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卢某利用担任某省某医院院长职务便利,在医院药品采购及设备招标过程中,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虚增合同金额等方式,侵吞公共资金。其伙同副院长及财务主管,以‘业务接待费’‘项目合作款'等名义设立秘密资金账户,累计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共计127万元。其中涉及医疗设备采购项目3个,药品采购合同8份,通过伪造签字审批流程套取财政拨款。2022年4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医院财务异常,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卢某等人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凭证等手段私分国有资产。卢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83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导致医院2019-2021年期间采购的医疗器械及药品价格虚高,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超百万元,严重损害医疗系统廉洁性。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卢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

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分别获刑三年至六年不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医疗领域国有资产监管需强化制度约束与审计监督。

分类:贪污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