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程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负责辖区内环保专项资金审批及项目验收工作中,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预算等方式,套取中央环保转移支付资金300余万元。其将贪污所得资金存入个人实际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消费。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程某任职期间环保资金使用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销毁部分财务凭证,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始终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资金流失,造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延误,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程某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国企高管利用监管权监守自盗的严重性,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维护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