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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改制隐匿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土地科科员郭某在参与国企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出让合同、虚报交易价格等方式,隐瞒应上缴国有资金280万元。郭某将隐匿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多个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及购买理财产品。2023年3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改制资产处置存在重大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核查,郭某在明知改制资产应纳入国有财产范畴的情况下,与关联企业串通虚设交易环节,通过违规操作使280万元国有资金流失。案件查实后,郭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国有土地出让收益重大损失,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公平性,造成某市国有财产损失280万元。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未获终审判决,2023年审计结果引发再审程序,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中需强化财务监管,防范职务犯罪对国有资产造成实质性损害。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