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宋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科员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验收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其通过虚增项目验收合格率、伪造监测数据等手段,将本应上缴国库的环保罚款分成两部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剩余1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6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局多个项目资金流向异常,随即启动问责程序。经审计查明,宋某涉案金额达15万元,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剩余7万元被查封其名下房产。该行为导致某市环保基金虚增支出320万元,造成重大财政损失。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二审期间虽认罪悔罪但仍主张量刑过重。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监察机关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五年,宋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宋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基层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环保监管职权谋取私利,维护生态治理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