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副局长郑某贪污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郑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报环保项目支出、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侵吞国有环保专项资金共计12.7万元。其将部分款项存入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并通过亲属代持方式购买房产、奢侈品。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郑某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郑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但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案件经司法程序审理后因证据认定问题启动再审,最终查实其通过侵吞生态环保项目补偿款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某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延误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等严重后果。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发现线索后启动初查程序,因证据链不完整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一审、二审后因关键证据认定争议进入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郑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侵吞的剩余4.7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生态环保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底线,防范职务犯罪对环境治理工作的破坏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