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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间,潘某利用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多个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审批过程中,伙同下属伪造工程验收单、虚增工程量,通过虚开发票、篡改合同等方式骗取财政拨款。涉案金额累计达12.3万元,其中6.5万元存入个人实际控制的账户用于购置豪车,其余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股票。2023年1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任职期间工程资金异常流动,移送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潘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3.2万元,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全部指控认罪认罚。该行为导致某省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流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万元,且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廉洁环境。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员会于2023年2月对潘某立案调查,同年5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工程建设领域贪污犯罪对公共资源的侵蚀,警示领导干部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虚报冒领等职务犯罪行为。

分类:贪污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