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系统厅级干部李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李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学校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报改制成本等方式,侵吞某市第三中学改制过程中隐匿的国有资金共计20万元。其将部分赃款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剩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1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校资产清算异常,经线索移交,李某涉嫌贪污罪被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李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退缴赃款5万元,但对剩余15万元拒不交代。该案造成某市第三中学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达87万元,直接影响3000余名学生教学环境改善。
审理过程
某市监委依程序立案调查,经初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8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李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退缴的5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15万元依法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利用改制契机侵吞国有资金的新型犯罪手段,警示教育系统干部须严守改制程序规范。